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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管治是我們 AI 解決方案工作的一部分。

我們認為,AI 管治是指公司訂明誰可以用 AI、AI 可處理哪些工作、流程要留下哪些紀錄,以及哪一步要經人審批。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規管資料使用者如何處理個人資料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(私隱專員公署)則發出指引,就兩方面提出建議:機構如何管治涉及個人資料的 AI,以及員工如何使用生成式 AI。以下六項檢查都註明出處;哪些法律責任適用於您的公司,可交法律顧問判斷。
每項之下的「我們的核對」是 A2FF 建議的內部做法,並非法律要求。
如果 AI 工作涉及個人資料,公司可以先指定一位高層負責統籌。私隱專員公署的《人工智能 (AI):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》(《模範框架》)說,機構「應建立」具足夠資源、專業知識和決策權的內部管治架構。
框架說,AI 管治架構「可包含」向董事會匯報的 AI 管治委員會。機構亦「應指派高級管理人員」領導跨部門團隊,例如行政總裁或資訊總監。
我們的核對:您說得出負責人是誰,而每項新的 AI 用途都經這位負責人審視。
來源(私隱專員公署指引):《模範框架》,2024 年 6 月 [2]。
《模範框架》建議機構先評估每項涉及個人資料的 AI 用途有多大風險,再按風險高低決定人為監督的程度。
框架說:「人類決策者應就 AI 所作的決策及輸出的結果負上最終的責任。」框架又指出,高風險系統應採取「人在環中」的人為監督方式。
我們的核對:每項 AI 用途都有書面的風險級別,並有一位指定同事覆核 AI 的輸出。
來源(私隱專員公署指引):《模範框架》第二部及第 12、31、32 段 [2]。
《模範框架》說,機構在採購、實施或使用 AI 時如涉及個人資料,「應確保遵從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《私隱條例》)的規定,包括附表1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」。
框架稱六項原則是《私隱條例》的「核心規定」。其中三項與這項檢查直接相關:
我們的核對:每款獲批准的 AI 工具,都有一份書面清單,列明它可以和不可以接觸哪些資料。
來源(法律):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附表 1 [1];《模範框架》第 8 段 [2]。
公司可以先列明員工可用哪些生成式 AI 工具、可輸入什麼資料,以及怎樣處理工具生成的內容。私隱專員公署 2025 年 3 月的《僱員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》可供公司制訂內部規則時參考。
《指引清單》建議公司「提供清晰指示,說明可輸入至生成式AI工具的資訊種類及數量」。清單列出的實用貼士包括「定期向僱員傳達政策或指引」和「教育僱員如何有效及負責任地使用生成式AI工具」。
我們的核對:員工找得到 AI 政策和獲批准的 AI 工具清單,並接受過這兩方面的培訓。
來源(私隱專員公署指引):《僱員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》,2025 年 3 月 [3]。
《指引清單》建議,員工 AI 政策要包括「AI事故及資料外洩事故應變」。
私隱專員公署 2026 年審查了 60 間機構。在其中 24 間以 AI 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機構裏,22 間(約 92%)有資料外洩應變計劃;這 22 間之中,9 間(約 41%)的計劃特別涵蓋 AI 相關資料外洩。這些數字只適用於受審查的機構,不能當作全港公司的比例。
我們的核對:您的資料外洩應變計劃寫明 AI 工具引致外洩時由誰先處理。
來源(私隱專員公署指引):《指引清單》[3];私隱專員公署 2026 年 5 月 19 日循規審查新聞稿及附件 [4]。
私隱專員公署建議機構讓員工、客戶及其他受影響的人知道 AI 用在哪裏。《模範框架》說:「機構應清楚讓持份者知道機構在使用 AI」。
框架指出,機構定製及使用 AI 時如涉及個人資料,「必須依據《私隱條例》的保障資料第 1(3) 及第 5 原則,向相關資料當事人告知所需的資訊」。需要告知的資訊包括資料的用途。除此以外,框架說,除非在有關情況下使用 AI 已顯而易見,否則機構「應考慮」清楚而顯著地披露 AI 系統的使用。
我們的核對:您的私隱聲明及面向客戶的 AI 工具都說明 AI 用在哪裏。
來源(私隱專員公署指引):《模範框架》第四部第 51 至 53 段 [2]。
《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》宣布在數字政策辦公室(數字辦)設立 AI 專員。政府也宣布會按實際應用經驗,明年與香港人工智能研發院發布「全社會適用的AI Agent安全管理指引」。
《模範框架》的對象,是採購、實施及使用 AI 系統時涉及個人資料的機構;框架說它「提供一套建議,旨在為該等機構提供最佳行事常規」。框架也說,機構處理個人資料時「應確保遵從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《私隱條例》)的規定,包括附表 1 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」。法律責任來自條例;框架和條例如何適用於您,請向法律顧問查詢。
金管局 2024 年 8 月 19 日的通告,對象是所有認可機構;證監會 2024 年 11 月 12 日的通函,對象是持牌法團。證監會這份通函的第四項核心原則是「第三方提供者風險管理」。我們認為,向持牌法團提供 AI 服務的公司,可能會在客戶合約中遇到這方面的要求。這份通告和通函與您的公司有何關係,請交您的法律顧問判斷。
有。私營公司可參考兩份文件。第一份是私隱專員公署 2024 年 6 月的《人工智能 (AI):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》,適用於使用 AI 時涉及個人資料的機構;第二份是數字政策辦公室的《人工智能道德框架》。數字政策辦公室說,這份框架最初為協助政府決策局和部門而制訂,但「也普遍適用於其他機構」。這兩份文件要依從到什麼程度,由您公司負責法律及合規的人員判斷。
以下來源,我們都在 2026 年 10 月 4 日於發布機構的網站上核對過。
請告訴我們您想讓 AI 處理哪項工作。我們會按六項檢查逐項核對這項工作,再交由您公司負責法律及合規的人員審閱。他們確認 AI 政策、風險登記冊和負責人架構後,我們便把這些內容寫進工作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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